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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固政发〔2009〕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09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固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公开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市政府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是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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