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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9年度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9年度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固政发〔2009〕116号)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70号)及自治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检查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时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住房平均租金价格和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经2009年10月19日第2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对2009年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即:市区住宅的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由现行的4.85元/平方米·月提高到6.5元/平方米·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由现行的3.85元/平方米·月提高到5.5元/平方米·月,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保持1元/平方米·月不变。具体情况为:1、拥有私有房产但人均面积小于13 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采取差额补贴的办法进行保障,保障面积标准为15 平方米。计算办法为:租金补贴金额=家庭人口数×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2、无私有房产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口人家庭按30 平方米予以保障,每户月补贴165元。两口人家庭按40 平方米予以保障,每户月补贴220元。三口人以上(含三口人)家庭按50 平方米予以保障,每户月补贴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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