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
(穗卫〔2009〕3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粤卫[2008]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门诊部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向拟设置门诊部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卫生局提交相关材料,由区(县级市)卫生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与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我局审核,我局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省卫生厅或省中医药局审批。
二、获得设置批准并完成机构建设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凭省卫生厅或省中医药局发出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原件,向我局申请执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