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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学校招生秩序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学校招生秩序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我市中等学校招生过程中,少数学校存在虚假宣传、有偿招生、以不正当手段挖取高分生源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中等学校招生秩序。为进一步规范中等学校招生秩序,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和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促进我市中等教育健康和谐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规范中等学校招生信息发布工作

  严格实行中等学校招生信息审核制度。凡面向全市招生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下同),于2009年5月30日前到市有关部门办理学校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核、备案,凡未经审核批准发布的招生信息,视为违规虚假信息。市直普通中学、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的招生宣传内容由市教育局审核;技工学校的招生宣传内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面向全省招收初中毕业生的职业学校(含外省、省属高职、中专学校,下同)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在赣州市范围内进行招生宣传。

  切实规范中等学校招生信息发布工作。市教育局要在赣州教育网上公布经市有关部门审批的具有高中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民办学校名单,统一印发《2009年赣州市中招特刊》,帮助学生和家长从正规渠道获取招生信息,引导学生和家长自主填报志愿和选择学校就读。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初中学校(含普通高中初中部,下同)和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卫生院、农技站都要设立招生专栏,张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和经市教育局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发布的学校招生简章。

  二、统一部署,规范中等学校招生秩序

  严格实行招生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经批准面向全市招生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面向全省招收初中毕业生的职业学校,原则上于2009年5月30日前到市教育局中招办办理“2009年赣州市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证”(贴有一寸相片)。招生工作人员必须是本校在册教职工,原则上每校办理10到18个招生工作证。

  严格规范招生主体及招生范围。本市普通高中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跨县(市、区)招生,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挖取高分学生,对择校生录取严格执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金额)政策;外设区市普通高中不得在我市招生。市直中等职业学校与市外其他学校联合办学的须于2009年5月30日前持申请报告到市教育局办理批准手续,否则视为违规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与任何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学历教育联合办学招生;严禁聘请招生中介、招生贩子从事招生活动;严禁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学历教育活动;外设区市职业高中不得在我市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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