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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09〕24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驻穗及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4号,下称粤人发〔2009〕164号)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及地点

  2009年9月10-11日为我厅受理省直、厅直属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为省卫生厅办公楼4楼会议室。9月16日为受理各市、汕头大学医学院、广东医学院申报材料时间,受理地点为广州市第二工人疗养院(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市各单位自定。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严格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的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凡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在2009年度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中成绩入围(优良)或在2008年度考试中成绩优良。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按考试专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评委会设置及评审的学科专业参见《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分类表》(附件2)。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预防等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已登记注册,执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符。

  申报妇女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妇产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申报儿童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儿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执业类别为临床类,拟申报预防保健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统一归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也可在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取得“卫生系列(副)主任技师”资格。

  (四)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要求,2009年申报中医药、预防医学、医技、药学、口腔及眼耳鼻咽喉5个专业高评委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进行答辩,答辩内容由答辩委员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确定,每人答辩的时间约15分钟。答辩的时间初步安排在11月上旬,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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