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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字〔2009〕232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健全全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支付水平,减轻参保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完善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7〕31号)精神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3号)部署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支付,减轻参保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规范、完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7〕3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3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含大学生)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补充医保)是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其功能主要为对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居民补充医保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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