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日前各设区市已确定的“两个定点”单位,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写《江西省2009年11月1日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核情况报送表》(附件1)、《江西省2009年11月1日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核情况报送表》(附件2),统计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厅统一核准备案,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电子邮箱:ybc@jxldbz.gov.cn)。
2009年11月1日后新增和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填写《江西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资格审核备案申报表》(附件3)和《江西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资格取消情况表》(附件4),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厅核准备案(电子邮箱:ybc@jxldbz.gov.cn),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省厅将核准备案的新定点单位名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定点退出制度
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两个定点”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年检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定点单位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年检不合格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建立定点资格公示和服务信息公布制度
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健全公示和服务信息公布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 “两个定点”单位名单、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对社会公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群众关心的两个定点单位的相关情况及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等信息,在经办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同时通过网络公示;“两个定点”单位要将医疗保险就医结算流程、配药服务流程及相关药品、检查、服务项目及价格等信息,在门诊大厅、住院部、药店内等场所公示。同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重视“两个定点”违规行为查处信息的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建立“两个定点”机构相关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培训制度
各地要定期开展对“两个定点”单位相关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业务管理经办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和定点零售药店业主、医保业务经办人员、医保信息管理人员等,均需通过培训,掌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医疗保险服务业务。经培训合格人员由省厅统一发给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及业务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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