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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监管的通知

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监管的通知
(赣人社字〔2009〕324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工作部署和省厅《关于贯彻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意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促进定点机构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城镇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两个定点”)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两个定点”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准入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赣劳社医[2001]4号)、《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赣劳社医[2001]6号)及有关规定,把好“两个定点”资格审查关。要充分考虑到备药率、服务能力、规模、布局、具备计算机联网和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等条件,将符合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遵守国家及省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管理等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健全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按照“方便职工和居民就近就医、购药和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纳入定点范围,增加参保人员选择的空间。要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费作为定点的首要条件,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一律不得纳入定点范围。

  (二)认真做好“两个定点”资格核准备案工作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赣劳社医[2001]4号、6号文件关于两个定点资格确定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的要求,严格执行资格审查和核准备案程序规定。凡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的“两个定点”单位,省厅将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经省厅核准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开展医疗保险业务,不得发生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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