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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552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4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含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2分钱,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2分钱;非普工业用电0.9分钱,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7分钱;大工业用电0.8分钱,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0.7分钱,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6分钱。
  5、非居民照明及商业用电分类中,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用电价格降低10分钱。
  6、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在上表所列分类电价基础上降低1.7分钱。

  附件3:
  江西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县级趸售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

0.362

0.362

二、非居民照明及商业用电

0.768

0.753

三、工业、非工业用电

0.588

0.573

四、农业生产用电

0.373

0.358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255

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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