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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9]207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精神,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江西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现行上网电价低于标杆电价的燃煤机组,同步上调。

  (二)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万安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江西上犹江、洪门、江口、廖坊、柘林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三)江西分宜发电公司和分宜第二发电公司国产循环流化床机组进行合并电价,合并后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47元。江西矶山湖风电场、长岭风电场、大岭风电场执行中标价格。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件1。

  (四)全省小水电现行上网电价,凡低于每千瓦时0.25元的一律按0.25元执行;县级电网倒供给江西电网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县级电网价格执行,县级电网与江西电网的结算价格统一为每千瓦时0.28元。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全省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四、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提高的销售电价中含华中电网公司输电价格每千瓦时0.05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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