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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23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

  为妥善解决我区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意义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尚有部分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突出制约因素。为尽快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决定全面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性、重要性,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扎实工作,促进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实现,推动各项医改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期分步完成

  通过完善制度,使政策覆盖城镇职工各类应参保人群,到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的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争取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5%;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8%;到2011年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

  三、多渠道筹资,奖补结合,妥善解决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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