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50%,另50%由各级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帮助市、县将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在中央财政补助(按每个退休人员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的标准计算,中央财政对未参保退休人员补助40%,每人5040元;已参保退休人员奖励8%,每人1008元)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对市、县所属的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按10%(每人1260元)的标准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已参保退休人员奖励2%(每人252元)。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少或没有结余无法调剂的,在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后,市、县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
4.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50%,另50%由各级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帮助市、县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在中央财政对我区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以奖代补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市、县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率以及各市、县财政支持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一并进行考核,在2012年底以前(逾期不再补助),按各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额同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3150元。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少或没有结余无法调剂的,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后,市、县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自治区原则上按2009年6月各地统计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为补助为依据,对各市、县今后新增人员参保,自治区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5.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各地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可另建立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等多参保平台。困难企业难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缴费参保的,可以选择参加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财政将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