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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印发广西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参保范围和条件

  (一)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对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各市2008年1月底上报的人数为准。

  (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各市2008年1月底上报的人数为准。

  (三)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对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原则上以2009年6月各市上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人数为准。

  对困难企业参保资格的认定条件、程序等,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劳社发〔2007〕197号)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办法

  (一)建立多方筹资机制。解决市、县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各地要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渠道,积极筹措参保所需资金;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控制在每人1.26万元以内,其中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50%。市、县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可分年到位,其中2010年资金到位率不低于20%,2011年底资金到位率不低于30%。

  (二)实行财政“奖补”结合政策。考虑到市、县的实际困难,除市、县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外,自治区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对市、县给予资金补助。市、县人民政府配套资金按时间要求拨付到财政专户后,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或由当地政府指定赋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监察局联合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1.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按照补差原则,帮助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含已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标准,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一次性补足差额。

  2.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参保(驻邕企业参加中区直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当地职工医疗保险统一管理,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参保筹资1.26万元标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已参保但原有补助标准低于1.26万元的,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等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后的差额给予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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