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9〕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增加审计工作透明度,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审计机关网站、政府公报、人大常委会公报、会议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上级审计机关、市政府有关政务信息公开要求;
(二)积极稳妥、逐步推行;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严谨细致、注重效果;
(五)严格审批、程序规范。
第五条 下列审计结果应当公告: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五)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