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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浙政办发[2012]77号)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8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引导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评委会其他成员由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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