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免费进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就业指导;下岗和进行失业登记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再就业;对登记失业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和返乡的独生子女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6.养老优待
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按60元发放奖励扶助金;对农村双女绝育夫妻年满55周岁的,给予该家庭每月60元的奖励扶助金。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年满49周岁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年满49周岁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年满60岁的城镇低保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参照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
(二)惩处机制
1.《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之后(1988年7月23日)至《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之前(2002年9月28日)违法生育而没有向组织申报并落实相应处理的党员、干部、职工,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后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夫妻双方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
2.违法生育子女的,不得录(聘)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或计划外怀孕的干部职工,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接受调查的,按旷工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4.在涉及按人头分配的集体福利或占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助、补贴时,对违法生育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自违法生育之日(隐瞒未报的,自发现之日)起7年内各减发50%补助、补贴,已发放的由发放单位予以追回。
5.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和民营企业业主违法生育的,以个人实际收入作为缴纳基数,并按上限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受案法院要及时立案、审查、执行。6.对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征收违约金;对已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而又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应由发放单位追回已领取的各项奖励。7.对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在3个月之内(隐瞒未报的,自发现之日起计算)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安部门凭有关证明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