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全市扶贫工作整体规划,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2010年起,对其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再给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大力发展残疾人托养及居家服务,鼓励社会和个人兴办托养服务机构。城镇“三无”残疾人应安排进入福利院或给予社会救济;农村“五保”残疾人应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给予救助。在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扶贫等工作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将残疾人安居工程纳入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给予修缮或新建,切实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困难。加大对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力度,优先将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保障范围。
7.认真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个体从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帮助农村残疾人参保。倡导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四、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发展机制
8.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的办学格局,进一步巩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普及水平,确保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在保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同时,着力解决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脑瘫、自闭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保障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上述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对残疾幼儿实施早期干预。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学校(班)。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市特殊教育中心的办学层次和水平。
完善和落实对残疾学生的救助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对接受中等以上教育(含特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资助。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多层次、多类型的师资培训。落实好特教机构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及普通高级中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在录取条件上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照顾,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考评。盲人在参加升学、职业资格和任职等各类考试时,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其他可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