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非营利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穗卫医〔2009〕31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确保其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性质,根据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并重申如下工作要求: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公益性质,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
三、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附后)报其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同时应配合监管和审计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负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和分配状况实行年审制度,在办理医疗机构校验手续时,须同时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审核其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规定要求运行。
五、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在收到其发证管理的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年度财务报表后,请于每年3月20日前形成辖区内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年度工作总结,连同医院财务报表一起,报我局医政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