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和卫生;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并指导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件的发生;
(九)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管理
承担儿童保健服务的各类机构使用全市统一式样的表、卡、簿、册,有关资料、档案应妥善保管。
(一)建立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档案;
(二)资料交换:跨区、跨地段进行儿童保健的,填写“广州市儿童体检交换卡”,交由辖区妇幼保健院负责交换;
(三)完成信息管理规定的各类报表。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儿童保健工作质量考核标准、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督导标准,并将儿童保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妇幼卫生工作及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考核内容,每年定期组织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托幼园所的工作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每半年开展一次工作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 广州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进行儿童保健业务工作指导与质控。
第十六条 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每月进行基层业务指导与质控。
第十七条 各级开展儿童保健的机构、托幼园所应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许可,依法开展服务,定期进行工作质量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