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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儿童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负责所辖地段新生儿访视,散居儿童、集体儿童保健管理工作;
  (三)规范开展儿童保健门诊,负责所辖地段3岁以下儿童基础保健服务,对重点管理对象做好随访和转诊工作;
  (四)负责所辖地段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做好各项儿童保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并按有关要求汇总、上报。
  (五)负责进行所辖地段内儿童保健知识的健康宣教和健康促进;
  (六)协助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组织落实儿童保健工作,承担上级部门下达的临时性儿童保健任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职责
  开展儿童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接受所在区(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配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适宜技术的应用性研究。
  第九条 托幼机构职责
  托幼园所是集体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实施机构,接受妇幼保健管理网络的卫生保健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按照现行广州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职责
  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儿保专业组是儿童保健工作的技术支撑,为开展儿童保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参与技术规范及服务标准制订,参与服务质量督导、专业技术评估和儿童死亡评审,协助开展群体干预措施实施、科学研究、群体健康宣传,参与人员培训、学术交流和适宜技术推广等。

第三章 儿童保健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散居儿童保健内容
  (一)新生儿期保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新生儿访视以及其他群体保健项目;
  (二) 基础儿童保健:定期体格检查,喂养和生活习惯培养的指导,营养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五官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意外伤害预防和监测,感染性和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残疾儿童管理,出生缺陷儿童管理等;
  (三)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定期早期发育评估,儿童早期发展促进,心理行为发育偏离或异常的诊断和干预;
  (四)高危儿保健:高危儿监测;发育障碍、脑损伤的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
  第十二条 集体儿童保健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与分析,保证膳食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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