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助市卫生局制定和实施广州市儿童保健发展规划、技术标准、管理制度、业务常规及人才队伍建设计划;
(二)开展妇幼保健科学研究,及时掌握全市儿童健康基本情况,提出干预措施,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三)负责全市儿童保健工作的业务管理,开展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组织专家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其他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医疗机构开展质量检查与业务指导;
(四)加强儿童保健专科建设,推广各项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五)负责全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业务管理,推广集体儿童保健适宜技术,承担市级示范幼儿园儿童保健工作;
(六)建立儿童卫生信息管理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完成国家、省、市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
(七)建立儿童保健人员培训实习基地,组织儿童保健人员业务培训;
(八)组织开展儿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九)指导全市开展儿童保健工作。
第六条 区(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儿童保健工作的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儿童保健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区(县级市)卫生局制定辖区儿童保健管理制度、业务常规;
(二)组织辖区儿童健康状况的调研,掌握本辖区儿童健康基本情况,提出干预措施,为行政部门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协助广州市妇幼保健院组织落实各项儿童保健工作,承担上级部门下达的临时性儿童保健任务;
(四)承担辖区儿童保健工作的业务管理,开展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
(五)加强儿童保健专科建设,开展和推广各项儿童保健适宜技术,为辖区儿童提供儿童保健专科服务。
(六)负责辖区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业务管理,推广集体儿童保健适宜技术,承担区(县级市)级示范幼儿园儿童保健工作;
(七)开展妇幼卫生信息监测,汇总分析报表和资料,上报广州市妇幼保健院和辖区卫生局;
(八)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医院)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督导;
(九)开展辖区儿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第七条 承担地段防保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是儿童保健工作的基层业务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所辖地段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