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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儿童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儿童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卫基〔2009〕28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
  现将《广州市儿童保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九日

广州市儿童保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儿童保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卫生部《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儿童保健管理是指对7岁以内儿童建立管理档案,定期体格检查、生长发育监测、神经精神发育评价、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与控制、五官保健、心理保健与咨询、意外伤害监测与控制、科学育儿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出生缺陷监测与控制等系列儿童保健管理。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和托幼园所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儿童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儿童保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和制订儿童保健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儿童保健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广州地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研究制订各项工作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常规;依法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的领导与管理;负责落实儿童保健工作经费;组织实施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工作;依法对辖区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妇幼保健院是广州市儿童保健工作的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儿童保健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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