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卡介苗接种技术要求》的通知
(穗卫疾〔2009〕32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结核病防治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卡介苗接种工作,提高接种水平,保证卡介苗接种质量,根据卫生部《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生部关于卡介苗补种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卡介苗接种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广州市卡介苗接种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穗卫疾[2006]47号)废止。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卡介苗接种技术要求
一、卡介苗接种单位
(一)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出生的新生儿接种卡介苗。
(二)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免疫规划接种门诊,负责对出生后由于特殊情况没有及时接种卡介苗的婴幼儿或儿童进行补种。
上述两类卡介苗接种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负责接种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助产士或护士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卡介苗接种岗位培训合格结业证书;
2、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3、具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能力;
4、有固定的接种室。
二、卡介苗接种对象与接种时间
(一)初种:以新生儿为主要对象。除禁忌症者以外,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三天内接种。特殊情况,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完成接种。
(二)补种:没能按规定时间初种的儿童,争取在12月龄内完成接种。
(三)未接种卡介苗的3月龄以下儿童可直接补种。3月龄-3岁儿童对结核菌素(PPD)试验阴性者可补种。4岁以上儿童(含4岁)不予补种。
(四)已接种卡介苗的儿童,即使卡痕未形成也不予以补种。
(五)患急性传染病痊愈后满一个月及其他禁忌症儿童待症状消除后半个月方可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