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存在引发群众规模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5.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和程序
有关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项目的报建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如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评估,或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评估部门。
(一)确定评估事项。凡是属于评估范围内的事项,评估责任主体必须将其作为评估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二)成立评估小组。评估责任主体单位牵头组成评估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评估工作。评估小组可以视情况邀请相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学者及维稳、信访部门等参加。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四)开展评估民意调查。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方案,就拟决策事项向社会或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多途径、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特别是要注重征求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五)进行评估论证。对评估事项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重点就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等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应对处置预案。
(六)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拟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市属责任主体单位的评估报告抄报市委维稳办备案,区(县级市)责任主体单位的评估报告抄报区(县级市)委维稳办备案。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果的运用
(一)责任主体单位的运用。责任主体单位对绝大多数群众赞成的拟决策事项。应按照决策权限,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策;对多数群众赞成的拟决策事项,同时提出了需要重视和妥善解决的实际问题,责任主体单位需对决策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策;虽然拟决策事项正确,但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责任主体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拥护和支持后,再进入决策程序;虽然拟决策事项符合群众长远利益,但超出群众及基层和企事业单位目前实际承受能力的,责任主体单位应暂缓提交决策;发现拟决策事项损害广大群众利益的,责任主体单位应终止提交决策。责任主体单位要提前对可能出现的稳定隐患制定应急预案,落实解决矛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严防发生规模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对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决策、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