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 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市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四十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
第四十一条 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及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符合授奖条件的异议项目,可以参加本年度授奖;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及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可以参加下一年度评审;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及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需要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拟奖人、拟奖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由市长签署证书并颁发奖金。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奖金数额为50万元。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