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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评审组的正副组长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相关专业的专家担任,成员在科技专家库中挑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是指具备推荐条件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省、市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家直属驻穗部门,以及其他特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称“两名以上科技专家”是指由一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一名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或四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个人和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的,取消参加评审资格。
  第三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一条 申报的材料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受理,并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结果在广州科技网上公示,公示有效期为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公民对形式审查合格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有效期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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