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在传统产业、传统技术改造中,创造性的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达到缩短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等,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以解决我市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主要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其结果被有关部门和单位所采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
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市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及技术成熟可靠,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