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该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卓越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候选人,应当是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广州建设创新型城市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候选人具备下列条件:
(一)五年内获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二)以上人员五年内完成的获奖项目能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巨大经济效益是指在本市累计实现利税5000万元以上。已获奖项目利税只能累计一次。
以上所称“实现利税”指标以市财政、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现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技创新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首次发表;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一)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