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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科函字〔2009〕34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组织”,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和市属事业单位,以及与上述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应用,或者承担我市政府各类科技计划,并将成果应用于本市的;在本市实现产业化项目的国内外组织。“公民”是指上述组织实施项目的完成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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