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协商准备。每项协商活动,一般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市各民主党派和有关各界代表人士,提前十个工作日把协商材料提供给参加协商的市各民主党派和有关各界代表人士。为保证协商质量,市政协党组要组织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材料。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支持市政协做好与协商相关的专题调研、委员视察、咨询通报等工作,并主动向参加协商的市各民主党派和有关各界代表人士提供相关的资料。需要在市政协进行协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主持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在起草和形成过程中要采取各种形式征求市政协委员的意见,为协商作好准备。
开展政治协商。市委委托市政协党组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协商活动,视协商议题,市委委托市政协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有关党组成员主持。
汇总协商成果。协商成果包括市政协全体会议纪要、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主席会议纪要、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纪要、专题座谈会纪要、秘书长会议纪要、专门委员会会议纪要、内部协商会议纪要;市政协全体会议建议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案、主席会议建议案;其他书面形式的协商意见或建议。属于协商本市大政方针的市政协会议纪要,一般在协商会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参加协商的市各民主党派和有关各界代表人士;协商政协事务的会议纪要,一般在协商会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送市各民主党派和有关各界代表人士。市政协全体会议建议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案、主席会议建议案,应在提交协商会议协商的专题调研报告基础上根据协商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修改、补充.报送市委或市政府和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其他书面形式的协商意见或建议,一般由市政协办公厅、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市政协秘书长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报送市委或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市委在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成果(各类政治协商会议纪要、建议案和其他书面形式的协商意见或建议)的办理与反馈,原则上参照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成果的办理与反馈办法。
第四章 政治协商的保障与考核
第十一条 第五条、第八条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协商的内容,未经协商的,原则上不提交市委决策、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市政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