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建议。除上述协商形式外,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也可就关心的重要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
制定协商计划。每年一月底前,市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市政协党组的建议以及听取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的意见,研究、提出全年与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进行政治协商的计划,并书面通知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市委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共同组织落实。调整和新增加的政治协商内容,由市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并书面通知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
做好协商准备。市委召开民主协商会,一般提前十五个工作日由市委办公厅书面通知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参加协商的市各民主党派及有关人员提供协商材料或相关的资料,并支持他们做好与协商相关的调研等工作。请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结合协商议题,在调查研究、听取和集中本党派、团体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党派、团体的意见或建议。其他形式的协商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参照召开民主协商会的做法,做好准备。
开展政治协商。市委办公厅、市委统战部组织实施。民主协商会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其他形式的政治协商活动,视协商议题,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主持。
汇总协商成果。协商活动结束五个工作目内,市委办公厅、市委统战部汇总整理出民主协商会纪要、专题座谈会纪要、其他协商意见或建议.报市委审定后送发参加协商的市各民主党派、市有关单位。
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建立健全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政治协商成果的办理与反馈制度。市委或市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政治协商成果的办理情况,特别重要的政治协商成果要列入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形成采用成果的意见,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市委、市政府的督办部门要将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政治协商成果的讨论决定,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的批办意见纳入督办范围。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的督办部门和市各民主党派反馈办理进度与有关情况。市委办公厅原则上在三个月内书面向参加协商的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章 市委在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
第八条 市委在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