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上医疗机构认真执行预检分诊制度,提高并强化医务人员传染病监测的意识,主动及时地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流感样病例的采样、登记、送检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乡(镇)卫生院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组织、指导,积极发挥他们在疫情监测中的基础作用,发现体温超过38℃,伴有呼吸道症状,有甲型H1N1流感接触者,及时转县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2.重点监测。
加强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等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健康监测,尤其是对曾发生过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地区和与疫情省份相邻的地方,更要加大监测工作力度。
3.特殊情况监测。
如有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甲型H1N1流感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为期7天的医学观察;疫情发生地及其周边区域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在接诊流感样病例和肺炎病例等发热呼吸道病人时,认真询问有无接触史、所从事的职业、同类病例接触史等流行病史,并进行相应的医学检验和影像学检查,发现可疑病例必须及时报告。
4.标本采集。
医疗机构接诊有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史、出现流感样症状或肺炎样症状的患者时,应按照卫生部的有关技术指南,采集患者的血清和鼻咽拭子标本。标本采集后,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严格按照标本运送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立即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可疑标本再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三)疫情报告
各县(市、区)医疗单位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可能涉及传染病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报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要立即组织专家进行排查,不能排除的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卫生局在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可能涉及传染病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报告后,应组织专家组于6小时内抵达现场进行排查,一旦确定为甲型H1N1流感预警病例,要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网络直报的疫情信息及时进行审核,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四、应急处置
(一)本市尚未出现动物和人甲型H1N1流感疫情,但是周边地区发生动物和人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采取以下措施:
1.农业部门和卫生部门、旅游部门密切关注周边地区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预测预警,开展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