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大学毕业生公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大学毕业生创业环境,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加快我市特大城市建设步伐,把我市建设成为赣粤闽湘四省通衢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建设大学毕业生公寓。现将《赣州市大学毕业生公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赣州市大学毕业生公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大学毕业生创业环境,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加快我市特大城市建设步伐,把我市建设成为赣粤闽湘四省通衢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市政府决定建设大学毕业生公寓。
一、工作目标和实施原则
1.工作目标:通过建设大学毕业生公寓,切实解决未就业大学毕业生住房问题,优化大学毕业生创业环境,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形成人才“洼地效应”,为把我市建设成为赣粤闽湘四省通衢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2.实施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先易后难,逐步完善;限定对象,限定价格;以人为本,经济适用。
二、公寓地址
对市水利局办公楼(客家大道13号)进行改造。公寓总面积4223.96平方米,房间63个,床位150张。
三、出租对象、期限和收费标准
1.出租对象:主要面向2009年大学毕业在市直单位见习的大学毕业生。如床位有余,可放宽至近三年毕业的未就业大学毕业生。
2.出租期限:公寓租期原则上为一年,入住时需签订租房协议。一年后仍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可续签一年。租期内找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在租期满后应及时搬迁,确有困难的可以继续租住,但租期只能延续一年,续租租金以略低于市场价格收取。
3.收费标准:根据居住环境和配套条件,实行不同房价,每间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
四、申租报名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