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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安全事故。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发改委的批复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突破工程概算。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禁搞“三边”工程。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项目单位及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规范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

  六、进一步加强项目资料管理,健全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收集、整理项目建设有关资料,项目建成后及时装订归档。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单位要指定专人按有关规定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各县(市、区)发改委和有关部门每季度要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并在当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报送项目上半年和全年的实施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完成投资、工程招标情况、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等。

  七、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项目管理问责制。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联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项目审批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检查,加强工程进度的督促检查,加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监督检查工作保持常态化。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建设进度、投资控制、招投标等违规违纪问题,监察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下达监察建议书或整改通知书,责令项目限期纠正或整改。要建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问责制。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要与今后中央投资的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挂钩,对项目实施较好的,今后将优先申报项目并争取安排更多的国家资金。对疏于管理、进度缓慢、配套资金落实不力的县(市、区),今后暂停其申报项目,并对政府分管领导、责任乡(镇)主要领导问责,对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现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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