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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及时下达投资计划,监督项目单位落实“四制”管理规定,详细掌握当地项目管理、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发挥好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按照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项目和资金的审计;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完备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等审核手续;监察、审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业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掌握本行业所属项目的规模、分布、进度等情况,并积极协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作责任,明确项目业主和责任主体,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对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打捆项目,如农村沼气、人畜饮水、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农村卫生院(室)、乡镇综合文化站、农村基层计生服务体系等项目,要把责任落实到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的业务基层单位。

  三、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的申报和审批要严格履行审批、核准等程序,执行有关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规划许可和正式用地手续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实行核准制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则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复核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中央资金使用。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项目建设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严防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以及用于不符合规定投向的建设项目;在资金拨付、使用等环节,要加快进度,严防资金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铺张浪费,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合理、安全有效。要加大配套资金的筹措力度,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多渠道、多方法筹措资金,防止因配套资金不落实而影响工程进度和发生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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