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9〕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扩内需保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截止4月底,国家已安排新增中央投资2300亿元。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共获得新增中央投资11.06亿元,占全省已安排资金的16.15%,这充分体现了国家、省对赣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怀和支持。但是,从中央、省、市检查组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检查情况来看,一些项目的建设、管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地方落实中央政策力度不够,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工程进展缓慢;有的项目管理不够严格,“四制”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的项目资金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不规范等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战略决策,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管好用好新增中央投资,事关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关全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项目建设的成败和今后项目资金的争取。目前中央已先后下达了三批新增投资计划,今明两年还将继续分批次下达新增投资计划。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认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组织落实,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工作责任。为落实好扩内需保增长政策和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了加大投入扩大内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了加大投入扩大内需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协调,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将监督管理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沟通顺畅、衔接严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各责任单位要细化项目实施环节责任,层层建立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是所属地项目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地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和实施效果负总责。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重大项目领导责任制、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制和调度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