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保险,下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5万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给付金额提高到15万元,全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8.5万元。
(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1至3家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从事全市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三、关于完善异地安置人员服务管理
(一)异地安置人员范围扩大到参加了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取消异地安置在赣州市范围[含18个县(市、区),下同]以内参保退休人员以原退休地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住院医疗费为标准实行医疗费定额管理的办法。取消异地安置在赣州市范围以内参保人员个人住院自负比例上浮10%的负担。
(三)异地安置在赣州市范围以内参保人员就医按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报销规定执行。
(四)异地安置在赣州市范围以外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每半年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转入参保人员本人储蓄帐户,不再通过参保单位拨给参保人员。
(五)原《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19条、《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29条、《赣州市公务员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23条有关异地安置人员管理规定不再执行。
四、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制度
(一)二次补偿的对象指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二)二次补偿的范围包括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中(包括门诊特殊检查和治疗费用、慢性病冶疗费用、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以及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医药费用。
(三)二次补偿的标准为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5001-10000元部分补偿5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60%;门诊特殊检查和治疗费用、慢性病冶疗费用个人负担2001元以上的部分补偿50%。
城镇低保对象、“4050人员”的二次补偿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