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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赣州市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赣州市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
(赣市府字〔2009〕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配套通信设施是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建设的必须设施。当前,我市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将通信设施统一纳入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配套建设中,导致新建小区内通信线路架空凌乱,严重影响小区的环境美观和通信安全。为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根据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通信运营企业要抓紧编制各自的管线专项规划。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要求,与通信发展相适应。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要作为强制性内容与小区及楼房建设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二、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纳入设计文件,各级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小区及商住楼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将通信管线设计纳入审批范围,依法定职责严格把关。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四、小区及商住楼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必须把通信管道及综合布线等通信设施作为验收内容,通知电信部门参与验收,对验收不符合行业标准的通信设施,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

  五、对在建的小区及商住楼,没有规划建设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完善通信配套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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