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环保“三同时”,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目前,仍有部分通过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或以各种理由拖延验收。对已通过环保审批但未执行 “三同时”制度的企业,如环保设施完善、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求今年7月底前申请环保竣工验收;如环保设施仍不完善或环保设施运转不正常,且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环保部门可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责令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治理到位后申请竣工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三)开展专项整治,着力解决污染治理不完善、废水超标的突出问题。我市企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设备陈旧,资源、能源利用率低,企业废水即使经处理也无法做到达标排放,特别是地处1.5公里范围内的企业,对河流水质安全构成直接的威胁。因此,各县(市、区)政府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专项整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能全面稳定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
2.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构成直接影响的污染企业,必须立即搬迁;对使用危险化学品、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污染企业,必须尽快搬迁;对过境断面水质有影响、造成水质长期超标的污染企业,必须做出搬迁计划,逐步搬迁。
3.对规模小、无治理能力、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且对河流水质安全构成威胁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四)开展矿山整治,着力解决矿山开采造成的污染问题。赣州市是资源型城市,在矿山开采中“三废”的任意排放造成部分河段河床抬高,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如稀土开采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废弃稀土矿点残留在山体中的氨氮和现有稀土开采中无法回收的浸出液等直接排入江河,造成氨氮超标。因此,各县(市、区)政府要开展矿山整治,对尾砂、尾矿及废弃矿山要进行复垦治理,采取种草、种树等方式恢复植被;对矿山废水根据矿点布局、水流状况,采取分块收集,集中处理。
(五)开展饮用水源安全评估,着力解决饮用水源安全问题。由于部分断面超标时间长,地表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对饮用水源地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评估制度,做到每月监测一次,每半年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地的安全。对目前水源地已存在安全隐患的南康、信丰,要立即寻找新的饮用水源地;中心城区要尽快启动优质水源项目;其余县(市)要尽早建立备用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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