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主要河流环境安全工作的意见
(赣市府发〔200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响应省委、省政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发展战略,推进赣州市生态文明区域经济体系的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保障主要河流环境安全,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主要河流环境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环境空气质量常年达到二级以上,水环境质量在局部区域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纵观全市环境状况,水环境质量尚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形势严峻。一是我市所有出境断面(赣江赣州-吉安、东江寻乌-广东、东江定南-广东)长期处于超标状态。2007年以来,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多次向江西省政府就我市境内东江水质严重污染发出了书面函件。赣江赣州-吉安断面水质超标严重,受到省环保局的通报批评。二是我市15条主要河流中,有12条河流(赣江、章江、贡江、绵江、平江、梅江、湘江、濂江、桃江、上犹江以及东江寻乌水、定南水)水质均在不同时段超过国家地表水Ⅲ标准,超标地域基本涵盖了全市所有县(市、区)。三是部分断面超标时间长。从监测结果分析,桃江(全南至信丰段)、赣江出境断面(新庙前)和东江出境断面(寻乌水、九曲河)2008年全年处于超标状态。四是污染物种类有扩大趋势,各断面超标因子主要为氨氮,但少数断面个别时段还出现了砷、汞、镉等重金属(属国家一类污染物)超标现象。
对此,各县(市、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务必站在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站在维护环境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把主要河流环境安全保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主要河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水环境安全。
二、着力解决影响主要河流环境安全的主要问题
(一)提高环评审批率,杜绝未批先建现象。随着环保宣传、执法力度地不断加大,社会各界的环境保护意识也逐渐提高,但是有些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落实环保审批权仍未引起足够重视,仍存在“未批先建”或“边建边批”的现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且环保设施完善、外排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的,2003年以前建成投产未审批的老企业,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可以审批的企业,要求今年10月底前到相应的环保部门申报办理环保手续;2003年后建成投产未审批的企业,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可以审批的企业,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后,根据审批权限于今年8月底前到相应的环保部门申报办理环保手续;对擅自扩建、改建的企业,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可以补办手续的企业,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后责令限期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2003年后有越权审批行为的环保部门要自查自纠,并协助企业到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依法不能审批和不能补办手续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