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9〕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城乡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将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60元;其余17个县、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以上提高到220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将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余县(市)由每人每年1000元以上提高到1140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从2009年1月份起,各县(市、区)要确保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55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65元。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今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尽快确定新标准,并按照要求,加大城乡低保资金投入,确保本县(市、区)配套资金列支到位。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抓好这次城乡低保调标工作。在提高补差水平时,要坚持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进一步搞好分类施保,分类管理,重点提高常补对象的保障水平,不可搞“一刀切”或平均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