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及时到市交通局办理施工许可,依法和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九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责任意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申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质量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工作可以由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程序、工程招投标、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廉政督查。
凡在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过程中,发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工程验收与养护
第二十三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由各县(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交通局验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局按照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宁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项目的竣(交)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严格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