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固原市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固原市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实施方案》精神,全面完成通沥青水泥路建设任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内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其它农村公路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的建设主体,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村沥青水泥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资金筹集、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监督和指导工作。可根据实际制定项目管理配套措施。
第五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工程标准与设计
第六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其他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暂行技术标准》、《宁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七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由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勘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