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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固原市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固原市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实施方案》精神,全面完成通沥青水泥路建设任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内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其它农村公路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的建设主体,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村沥青水泥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资金筹集、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监督和指导工作。可根据实际制定项目管理配套措施。

  第五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工程标准与设计

  第六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其他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暂行技术标准》、《宁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七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由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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