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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09〕73号)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

  《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21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居民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切实做好城市危房管理工作,结合市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危房的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城市规划区的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按主体建筑结构破损程度由轻微到严重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二、管理范围

  东止东岳山,南止九龙山和二十里铺,西止长城梁,北至高平路东出口,总面积为43平方公里。

  三、危房申请与鉴定

  (一)申请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提供户口薄、土地证、房产证、危房彩照等资料。

  (二)危房鉴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设计单位会同建设、土地、财政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并认定,确属危房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果送达危房户。危房户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四、管理原则

  危房管理应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既要从严控制,降低城市改造建设成本,又要合理疏导,确保群众的居住安全。

  (一)经认定确属D级危房的,政府将实行“三统一”的管理原则,即统一收购、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二)未达到D级的A、B、C级危房在不改变原有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只能实行恢复性维修,不得翻建、改建和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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