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复查均采取市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从县(区)抽调参加市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区)的普查工作,从县(区)抽调参加市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区)的复查工作。
自查、普查和复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
四、清仓查库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3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均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宁粮办发〔2009〕17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2009年3月10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上旬,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市抽调的工作人员参加全区自查、复查和普查人员的培训。2009年3月中旬,各县(区)级人民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部署和各项准备工作。
4、其它准备。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各自实施方案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
(二)自查阶段。4月5日前,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要将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银行台账、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自查工作的各类底稿、原始记录和汇总表格等资料备齐,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4月20日前,由市清查领导小组按“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组织对本辖区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非国有粮食流通、加工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2-3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汇总、报告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