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非税收入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2)政府非税收入征缴。上述政府非税收入除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继续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外,其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全部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管理,定期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科目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坚持积极稳妥、符合实际、力求准确的原则,按照前两年收入情况考虑政策性因素影响进行编制。对政府非税收入预算与近两年实际收入相差超过10%的,由单位提供相关依据和编制说明。
2.支出预算的编制。
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安排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到具体项目。政府性基金等有特殊用途的收入按相关文件规定安排到具体项目。前一顺序项目安排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再安排后一顺序项目。支出安排顺序:
(1)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在清理界定的基础上,由财政拨款全额保障。其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仅限于安排成本性支出和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项目支出。
(2)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用政府非税收入安排支出包括:成本性支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改革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支出)、按照不高于行政单位的标准补齐公用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安排的特别项目支出。
(3)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用政府非税收入安排支出包括:成本性支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改革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支出)、按照不高于行政单位的标准补齐公用经费、其他项目支出。
(4)成本性支出的核定。成本性支出是指执收单位为取得政府非税收入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支出,如工本费、税金、上缴上级支出、材料费、劳务费等。工本费按照支付费用的单位提供的单据核定,税金按照税务机关审核的纳税申报数核定,上缴上级支出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核定,材料费和劳务费等成本支出按照前两年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核定。成本性支出原则上由财政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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