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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北市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工作的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北市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工作的意见
(淮政办〔2009〕62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市公共交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打的难”问题,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投放的前提条件

  (一)人民群众对“打的难”问题反响强烈,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二)依据省交通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交运〔2006〕28 号)精神,经市统计调查部门调查表明,我市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不低于 70%;

  (三)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新增运力投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投放的原则 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新增运力投放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和适当发展的原则。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事业补充,其新增运力投放要在适应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满足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前提下,坚持总量控制和适当发展的原则。

  (二)保持市场供求平衡的原则。新增运力应分步骤、分批次、适量、适时投放,应充分考虑我市出租汽车市场供求变化,如市场供求已处于基本平衡,下一批次的投放将暂缓。

  (三)公开、依法听证的原则。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决策听证会,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听证会代表候选人。其中应包括消费者代表,出租汽车驾驶员代表、出租汽车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代表,专家代表等各若干名。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听证,广泛征询和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使运力投放过程更加科学。

  (四)引导行业科学发展,兼顾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利益的原则。通过加强出租汽车质量信誉考核,提高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出租汽车整体服务水平;政府及相关部门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力,选择符合行业规定技术条件的出租车型,积极引导经营者选配和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引导经营者完善车辆安全、服务设施配置,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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