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散体物料运输实行公司制管理、专业化经营。
第五条 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以下要求:
(一)符合交通安全系数标准,具备交通营运资格;
(二)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缺损;
(三)车厢顶部必须具备密闭式加盖装置;
(四)车辆、驾驶人应证照齐全有效。
第六条 凡在主城区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应当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货运车辆禁区通行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货运车辆禁区通行证》前,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货运车辆禁区通行证》应当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处,以备随时接受检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内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同意,发给《淮北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规定运输线路、时间及消纳处置场地,并与之签定卫生责任书。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当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第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严禁抛洒滴漏;
(三)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四)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五)夜间施工的应当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时,建筑垃圾不能超过挡板高度,并加盖密闭。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到指定场地倾倒,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运输时间一般为晚上21:00至23:00。运输沙石、煤炭等容易泄露、散落或者飞扬的散体物料,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使用密闭车辆运输,装载物不得超出车档板高度。 流体灰浆必须经过沉淀固化后才能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