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淮北市城市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淮北市城市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散体物料的运输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散体物料的运输、弃置、受纳(以下统称处置)和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城区包括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以及东外环和 202 省道(市区至濉溪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散体物料包括下列情形:
(一)城市建设所需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土石方、弃土、余泥等);
(二)城市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
(三)城市生活垃圾;
(四)城市生产、生活和建设所需的散煤炭、煤渣等散体物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体物料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负责散体物料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散体物料的运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