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作出工伤认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全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分级管理的办法,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两级经办机构负责支付。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桂劳社发〔2007〕280号)的有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负责对其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信息化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区“金保工程”建设的要求,对县级业务网络系统进行统一规划,部署全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各县工伤保险业务数据全部上传市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四、管理职责

  (一)各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组织领导本辖区的工伤保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加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欠费清理工作力度,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全市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组织工伤保险基金稽核和清理欠费工作;负责全市工伤认定,督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和准确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负责编制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规范全市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全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网络;负责因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复议因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

  (三)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审核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和储备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下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需的资金;指导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组织开展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欠费追缴工作;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受理辖区内的工伤认定申请,负责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认定意见;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监管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督促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上解工伤保险基金;指导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办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伤保险业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